Article 20
In force基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所形成或者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当依据合作协议明确归属,对完成、转化该项知识产权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
职业学校和企业根据双方协议,享有对合作开发的专利以及产品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职业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企业人员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技术或者科研成果。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