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养老机构应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营养膳食、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
(三)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五)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