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人民政府应当在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三年对前两年的实施情况提出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划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