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候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已选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