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等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辖区的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