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作为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等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

(三)指导物业服务承接查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四)检查物业服务人在提供日常服务过程中是否达到合同条款中的服务标准,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信用评价意见,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二)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了解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召集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社区物业管理、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六)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