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级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执法管理进住宅小区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标准,落实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营,查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相关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移送;

(五)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六)国防动员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处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等违法行为;

(七)民政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的指导;

(九)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市容环境等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据职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相关部门执法管理进住宅小区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