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四)物业服务人员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五)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可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隐患或者事件。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