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建立覆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第三方机构等的物业管理信用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