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人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损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核实投诉属实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处罚;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河北省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单位,由物业服务人向业主负责,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委托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单位进行维修和养护。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