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服务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
(三)告知业主安全、合理使用建筑物的注意事项;
(四)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五)对违法建设、侵占绿地、私拉电线、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设置警示标识,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七)劝阻、制止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八)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九)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业主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