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推选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党组织书记兼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主代表、楼门长(网格员)、社区物业管理员、社区辅警、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根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安排,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本条例施行之前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履行代行职责的,继续有效。

代行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代行职责,并在十日内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