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解散的应当在十日内,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解散的,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由其暂时代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在七日内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