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物业;

(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服务合同;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十)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