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电梯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