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到的不合格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转包检测业务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