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工程监理单位及有关监理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旁站监理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对于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旁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