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在限期内修复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在挖掘施工现场适当位置施工期全程公示工程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内容、施工期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悬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采取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控制措施;

(四)影响道路交通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按照交通组织方案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道路挖掘施工前,应当与管线产权单位及管廊管理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挖掘施工可能影响地下管线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六)在指定的地点弃土、堆放材料;

(七)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八)占用、挖掘期限届满或者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的,拆除临时设施,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将路基回填夯实,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保证道路质量,并报请批准部门验收;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