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移交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市政设施的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并经城市管理部门核验资料齐全后,办理设施管养移交手续。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将市政设施移交管养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归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对市政设施的接管单位存在争议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确定。
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自愿无偿移交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的,可以依法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