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置针对民营经济组织、阻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门槛;不得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涉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壁垒排查工作,清理整治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完善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定期归集和通报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