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依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获得国家和本省质量、标准创新、知识产权等奖项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分析、导航、托管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机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指导和维权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