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大创新投入,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和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大技术攻关,牵头承担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装备制造、新型储能、军民融合、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的攻关任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