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二)建立对运营车辆、驾驶员的审查制度,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提供网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
(三)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及运营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传输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四)车辆不得喷涂、张贴、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标志;
(五)对经营过程中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篡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六)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取查阅数据信息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