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运营服务的车辆、驾驶员须配备有效证件;
(二)车辆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正常、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完好;
(三)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四)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教育培训;
(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协助查找等事宜;
(六)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七)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置,遇有抢险、救灾、重要活动等应急保障任务时,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
(八)定期开展运营服务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及时通过教育培训、限期纠正、消除影响等措施进行整改;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