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