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旗(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