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占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时一并提出。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按照原标准或者高于原标准予以恢复绿地。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交回原绿地管理单位。
占用单位应当在被占用城镇绿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以及恢复时限等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