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城镇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六)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