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督办,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督办的相关工作。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征求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对办理不当、代表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