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司法建议,为有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制发相应文书,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站)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