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提供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电竞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电话;
(四)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含酒精饮料)、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六)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穿孔等侵害其身体权的服务;
(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笑气)等危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化学品。
前款规定涉及的相关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