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学校、幼儿园应当教育未成年学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崇德向善、孝敬父母、尊重师长,指导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劳动和生活习惯,帮助其提高珍爱生命、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绿色环保、勤俭节约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制定应对洪涝灾害、地震、传染性疾病、火灾、溺水、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进行必要的演练,帮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避险、逃生、防护、自救等常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