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未成年学生每天综合体育锻炼时间,科学规范使用电子屏幕开展教学活动,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其出现近视、超重肥胖、脊柱侧弯等体质问题,建立未成年人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开展体检,并对体质监测、体检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干预,督促、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采取健康保护措施。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和教学计划,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并完善心理健康问题的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与家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专业心理健康机构等协同合作,共同预防、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问题,畅通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及时转介、诊断、治疗。特别关注进入青春期以及因突发事件、欺凌行为等造成心理创伤的未成年人,必要时进行心理辅导、干预,并对相关信息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