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自身职业素养,以良好的品德、言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