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核查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查看、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核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的实施情况;

(三)询问现场工作人员,核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