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标志。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宾馆、饭店等应当向住宿旅客提供书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危险品、可燃物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燃气(油)锅炉房、档案资料室、贵重设备室等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