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依法合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维护海外合法利益等方面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政策、风险提示等方面综合服务机制,组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加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等方面的培训。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