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将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报告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全面客观地评估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必要时可以将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报告移交未成年犯管教所、专门学校等,便于其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措施,开展法治教育和感化挽救。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