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矫治教育和身心修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教师、辅导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