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及时给予奖励。

符合省级奖励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二十万元奖励抚慰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不低于九十万元奖励抚慰金。

符合市级奖励标准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不高于二十万元奖励抚慰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三十万元奖励抚慰金。

符合县级奖励标准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不高于十万元奖励抚慰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奖励抚慰金。

市、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具体奖励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