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加强亲子陪伴,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外,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不得放任、教唆、迫使未成年人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音视频拍摄,不得迫使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不得实施虐待、暴力伤害、性侵害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