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帮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申请撤销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会同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或者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调查、教育矫治、安置帮教、救助帮扶等工作。

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为未成年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