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其他隐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性骚扰,或者女性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

(三)未成年人身体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四)未成年人因自残、自杀、中毒、被人殴打、麻醉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未成年人失踪、被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未成年人被拐卖、被收买、被非法收养或者来历不明的;

(八)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盗窃、抢劫、诈骗的;

(九)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

(十)其他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