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规范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