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建筑物、构筑物风格、造型、装饰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与区域环境的协调统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市容的,由所有权人负责及时清洗、维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