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