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