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对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利于对其感化、挽救的成年亲属等参与相关教育活动。
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配合的,其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