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两年。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建设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