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